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
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○八五三八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十一條 回上一頁】【回首頁


第 六 章      業餘無線電臺之控制

第四十七條:業餘電臺至少應有一個控制點,控制員應在其中一個控制點上作業。但自動控制電臺之控制員得不在其控制點上作業。

第四十八條:業餘電臺控制作業可為即席控制作業或為遙控作業。

第四十九條:自動控制電臺僅能傳送超過五十兆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。於接獲電信監理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,應即停止發射;未經電信監理機關許可,不得重新發射。

自動控制電臺需傳送五十兆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者,應先向電信總局申請核准。


回上一頁】【回首頁

Copy right ( C ) 1999, All right reserved . by 捷音無線電網站
TEL : 037-355385 . Fax : 037-351307 . E-Mail : joing@joing.com.tw
門市地址:苗栗市新東街181號
本站所載商標圖形.版權均隸屬該公司所有----更新日期:2001-10-10